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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4)建立基本药物制度运行监测机制,加强督导调研。(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负责)
  (5)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新标准。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提升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追溯的能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6)制定完善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进一步推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局负责)
  (7)加强基本药物采购的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的功能,逐步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市卫生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2.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1)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根据省制定的指导意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制定我市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市物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2)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等管理方式。落实对村医的补助和扶持政策。(市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3)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市编办、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4)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政策规定,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以设置特设岗位。在职称评审上,贯彻向基层和一线倾斜的原则,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单独组织评审,并在指标上予以倾斜。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竞聘上岗工作的指导,开展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实行合同管理。对未聘人员,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妥善安置,确保社会稳定。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按照政策规定一律实行公开招聘。适时在全市范围内统一部署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公开招聘。积极探索实行院长聘任制和任期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5)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市卫生局、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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