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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3)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作用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在医保支付比例上给予倾斜。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物价局负责)
  (4)加强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积极探索将定点管理由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处罚力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5)按照“六统一”(统一参保范围和项目,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管理流程,统一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完善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积极探索新农合市级统筹。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稳步推进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与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积极探索推进商业保险参与医疗保障服务的机制和办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负责)
  (6)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保障基本药物足额及时供应。
  (1)督促县(市、区)在首次支付基本药物货款前,向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预付一次性基本药物周转资金,周转资金按当年基本药物采购额的10%确定。(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2)完善基本药物货款收缴及支付制度。指导、督促县(市、区)设立专用帐户,专项用于基本药物货款结算,并按规定时间将基本药物货款足额汇缴至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专用帐户。(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3)落实国家基本药物调整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和我省增补药物目录,更好地适应基层基本用药需求。同步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基本药物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85%,进一步提高医保乙类药品中的基本药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支付水平。(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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