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努力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11号文件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1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始终把预防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与发展的首要任务。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对较大及以上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职务。要督促各企业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例会、领导干部作业现场带班、安全风险分析、安全投入、技术装备、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等基本制度,不断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与安全生产挂钩比重。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一般事故的企业,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和贷款发放。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开展争创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先进班组长活动,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促进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逐步建立起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严格执行矿山企业“逢大暴雨天气停产撤人”和“矿山调度室10项授权和3分钟通知到井下”等规定。
二、深化“打非治违”,强化安全生产依法监管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打非治违”工作职责,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坚决纠正工业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交通运输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行“三超”等违规违章现象,严厉查处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三非”以及在工程招投标、转包、分包等过程中的非法违法行为。对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并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处罚;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强化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责任,对打击不力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责任。建立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查处制度,依法落实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媒体和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要强化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采取重点执法、专项执法、联合执法等形式,构建上下联动、横向配合的执法监察模式。发挥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信息系统作用,实现执法监察工作的信息化、动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