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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生态市建设县(市、区)长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生态市建设县(市、区)长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
  《泰安市生态市建设县(市、区)长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泰安市生态市建设县(市、区)长
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

  2008年,市政府与各县(市、区)签订了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为扎实推进目标责任书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目标责任书考核期为2010年度-2012年度,主要考核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节能减排、生态恢复与水土保持、国土绿化和生态系列创建4个大项、35个指标(见附件1)。

  二、考核方式
  (一)目标责任书考核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市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以下简称“市生态办”)会同各成员单位具体实施。
  (二)考核分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分别考核各县(市、区)目标责任书年度完成情况和期满完成情况。
  (三)根据责任书指标体系,按2010-2012年每年累计达标率或年度达标率进行考核评分。

  三、考核步骤
  (一)每年5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对上一年本县(市、区)责任书各项任务累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报市生态办。同时,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利渔业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卫生局、环保局、统计局、林业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向市生态办提报上一年度各县(市、区)责任书有关指标累计完成情况。
  (二)每年6月底前,市生态办根据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提报的数据,按照考核评分标准,组织对各县(市、区)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意见,报市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审核。
  (三)考核意见经市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考核评分
  (一)考核实行千分制。
  (二)考核通过采集数据、审计核实、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凡涉及定量考核的统计指标按照考核评分标准中确定的数据来源及部门分工,由相关部门负责提供统计数据并报统计部门备案。
  (三)责任书指标分两类考核。按2010年-2012年每年累计达标率考核评分指标, 2010年、2012年以签定值为准, 2011年以达到2012年目标值的98%为标准考核。按年度达标率考核评分的指标,定量指标以年度达标率为标准考核,定性指标考核年度完成情况。具体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1。
  (四)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在900分以上为优秀,800-899分为良好,700-799分为合格,低于700分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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