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综合考虑经济增长和物价增长等因素,经市政府同意,确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10元,其他县(市)根据各自经济发展状况,城市低保标准要在原基础上提高20元以上。各县(市、区)月人均补助水平要在原基础上提高15元以上。
二、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400元以上。泰山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新泰市、肥城市农村低保标准要达到1500元以上。各县(市、区)月人均补助水平要在原基础上提高15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