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财政补助”的办法补助。
(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同级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
四、补偿渠道
(一)落实政府基本补助及专项补助。
1.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通过医疗服务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解决。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
2.自2011年起,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标准从15元提高到25元。市、县财政根据承担比例,确保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3.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服务数量和质量核定补助。
4.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
5.村医补助资金标准,本着自愿原则,对纳入省统一规划并实施一体化管理、承担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村级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按照《关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卫规财发〔2010〕7号)要求,每人每年补助6000元,在省财政补助40%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对岱岳区、东平县再补助20%,对泰山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新泰市、肥城市再补助10%,剩余部分由县级财政补助。对实施一体化管理,但未能纳入省统一规划,其自愿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由县级政府自行研究解决,但原则上不得低于省确定的年人均补助标准。2011年是否实行,由县(市、区)自行确定。
6.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补偿资金。
7.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同级政府足额安排。
(二)医疗服务收入。
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合并项目内容根据国家的具体要求确定。按照上级要求,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依据上级出台的具体规定,由市物价、卫生、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我市实际另行确定。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
(三)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