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泰安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62号文件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1〕12号),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提出以下办法。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坚持以投入促机制转变,积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创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补偿原则
(一)明晰渠道,强化保障。明确主体补偿渠道,积极探索其他补偿渠道,不断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投入政策,为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二)增加投入,优化配置。在确保政府卫生投入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逐步增加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同时,要注重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统筹整合,优化配置。
(三)转变机制,注重绩效。实行政府直接补助和购买服务等多种投入方式,既要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需要,更要注重强化绩效考核,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制机制的转变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三、补偿范围和方式
(一)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重大公共卫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服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