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北州玉树“4.14”抗震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10〕46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海北州玉树“4.14”抗震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海北州玉树“4.14”抗震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州民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州玉树“4.14”地震抗震救灾捐赠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
青海省公益事业捐赠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我州开展玉树“4.14”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接收的单位,限定于州县民政部门、州县红十字会、州慈善会。其他机构不得开展救灾募捐,已接收捐赠的,要转交上述单位。
二、因玉树灾区地处偏远,运输困难,故提倡现金捐赠为主。已接收的捐赠物资,应通过州民政局、红十字会、慈善会统一运往灾区,并纳入统计。
三、各县民政部门、州慈善会所募集资金须汇缴至州民政局救灾专户并按程序逐级捐赠。州县红十字会所募集资金须汇缴至省红十字会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