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西海镇城镇房地产开发与拆迁安置价格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政办〔2010〕32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定的《西海镇城镇房地产开发与拆迁安置价格补偿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并上报州委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西海镇城镇房地产开发与拆迁
安置价格补偿办法(试行)
一、西海镇城镇房地产开发、拆迁、补偿、安置,根据国务院令305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严格执行。
二、在西海镇实施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必须取得: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的批准文件。
三、房地产开发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补偿方式(产权调换、一次性补偿);
(二)货币补偿金额和付款方式;
(三)原房屋状况及产权调换的房屋地点、楼层、户型结构、楼号和建筑面积;
(四)结算方式;
(五)违约责任与纠纷解决方法。
四、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调换。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为准。
五、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新旧程度、朝向、装修、配套设施等因素,参照西海镇城镇房屋拆迁安置价格评估确定。
六、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房屋与被拆除房屋之间的差价结算,应以偿还房屋的建设成本价加5%的利润与被拆除房屋的拆迁安置价格结合成新率确定价格并结算差价。
七、以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安置。过度安置原则上按照原建筑面积进行安置,安置面积不足拆除住宅房屋面积的,按市场租金每月每平方米5元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