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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信用额度贷款用款地区和部门按时足额支付本金、利息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信用额度贷款用款地区和部门按时足额支付本金、利息的通知
(北政办〔2010〕63号)


各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各县人民政府和州直有关部门通过各地政府信用平台融资贷款54200万元,其中海北州西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29700万元;门源县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11400万元;祁连县先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13100万元。上述借款分别在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取得贷款32800万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北支行取得贷款10000万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门源支行取得贷款11400万元。
  为了加强政府信用贷款的管理和监督,按时足额偿还本金和利息,确保有偿资金按期足额回收。根据各地投资公司与各银行金融部门签定的借款合同规定,借款还款本金、利息、逾期或挪用借款罚息利率都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统一的各项还款标准,如因用款单位不能按时、足额支付本金和利息而影响州县政府的信用以及政府与各银行的金融合作关系的,将追究有关用款单位或地区的责任。
  一、归还本金规定。借款人应在合同约定的还本日7日前,将应还本金足额汇入其在贷款人(合作银行)经办分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中,由贷款人从该账户直接收取,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在还本日7日前将应付本金划入其结算账户,由此导致资金在途所产生的有关支出,由借款人承担。
  二、归还利息规定。项目借款的结息日为每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借款人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息日10日前将应付利息划入其在贷款人(合作银行)经办分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中,由贷款人经办分行从该账户中直接收取,借款人在付息日10日前,未将应付利息划入其在贷款人经办分行开立的结算账户的,由此导致资金在途所产生的有关支出,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其中,对不能按期支付的逾期借款或挪用借款的利息按相应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三、逾期或挪用借款罚息利率。逾期借款和挪用借款从逾期或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逾期借款归还或挪用行为得到纠正为止。罚息利率的计算标准为:
  1、逾期借款罚息利率=合同约定所执行的借款利率×130%。
  2、挪用借款罚息利率=合同约定所执行的借款利率×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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