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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政办〔2010〕66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海北州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海北州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为促进我州矿产品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提高政府对矿产品价格的调控能力,鼓励资源开发企业和个人在本州区域内延长矿产资源产业链,更好地扶持生产,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开发能力,加强对矿山环境的保护和恢复治理,进一步推进合理配置矿产资源,更加科学地把资源优势在本州区域内转化为经济优势,稳定矿产品市场,防止矿产品市场价格发生突发性波动而依法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二章 征收

  第三条 各级政府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经贸、发改、财政、国土、安检、地税为成员的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贸委,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缴、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经贸部门负责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核定各缴费人的矿产品销售数量及销售价格。
  发改部门负责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法律监督和价格执法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设置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向代征部门提供征收票据,支付代征手续费。
  国土资源部门和安监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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