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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北州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夯实农(牧)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
  1、夯实组织建设基础。农村、社区要建立健全群众消防组织,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2010年,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消防安全工作协调配合机制,依托相关机构依法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2011年,各行政村、城市社区要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形成“组织健全、责任明确、力量整合、条块结合、管理到位”的基层消防工作格局。
  2、夯实设施建设基础。城市社区要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并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每个社区要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足配齐灭火器材,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农(牧)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牧)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2012年,乡镇政府驻地市政消火栓建设应达到规划要求,各行政村主要道路要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设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农(牧)村要设置市政消火栓;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农(牧)村要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增强火灾事故抗御能力。
  3、夯实群防群治工作基础。按照《青海省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村牧区消防建设标准》以及《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意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每年与村(居)民欠定防火安全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每季度开展农(牧)村消防宣传教育,着力提高村、牧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实行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轮流值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和检查。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要落实消防管理责任,每月开展防火检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社区内的小场所要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互查互督,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联合组织扑救。各级公安机关要将寺院消防安全工作作为农村、牧区火灾防控的重点,推动消防宣传“进寺院”,不断提高僧侣消防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要继续加强社区、农牧村警务室消防建设,把消防工作作为警务室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农、牧村消防警务机制,全力提高我州农村、牧区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4、夯实队伍建设基础。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依法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任务。设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设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并加强保安人员消防业务培训,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行使防火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扑救初起火灾的工作职能;没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立群众参加的志愿消防队。2012年前,所有乡镇、村庄、社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成专职或志愿消防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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