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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北州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1、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011年州政府编制印发“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建立完善消防工作目标管理机制,每年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综合目标、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与下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经常检查,半年督导,年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健全和发挥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每半年召开一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针对城乡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三合一”场所以及高层、地下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并如期销案;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冬、春季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结合各地消防监督、灭火救援警力实际,聘用合同制消防员和消防文职雇员,解决警力不足的实际;2010年,政府要按照公安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公传发[2010]145号)要求,集中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为重点,以建筑消防设施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2、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充分运用《青海省消防安全联合执法制度》,加强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推动整治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各职能部门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认真落实职能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教育培训。
  3、落实设施建设责任。各级政府要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进一步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消防规划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消防规划及时落实到位;凡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规划要及时组织修订;凡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新建城区、经济开发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按照要求一步到位,达到国家标准。各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城镇改造,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出租屋及“三合一”、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场所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
  4、落实检查考评责任。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内容,各级政府每年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组织考评验收;并将消防工作任务纳入政务督查内容,定期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每年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进行考评,及时奖惩年度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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