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热力经营企业和用户对供热设施进行建设和维护检修时,行政执法部门、作业区域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协助,提供方便;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供热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后补办有关手续。抢修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因抢修供热设施给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移交供热工程项目档案。
第四章 供受热设施维管责任
第十九条 供热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以财产拥有权或管护权予以界定。供热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由热力经营企业与用户在供用热合同中确定。
(一)属热力经营企业拥有或管辖的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由该热力经营企业承担。
(二)属用户拥有的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由该用户承担。如果用户将自己拥有的设施委托给热力经营企业代维护管理,被委托维护管理的责任由热力经营企业承担。代维护管理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由设施拥有者与受委托者订立代维护管理协议。
(三)属若干个用户共同投资建设形成一个单元受热体的,该受热体的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由该投资者共同承担。
(四)城镇居民楼舍以一幢楼或一幢平房为一个受热单元体。其设施维护管理责任按以下规定予以界定。
1、该单元受热体与供热干线相连结的管线被称之为供受热支线段(包括供受热和循环回水管线)。该线段的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以其第一级调控阀门外侧50CM处为界线(指供热向)。即调控阀门(含调控阀门)外侧50CM处以内的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归热力经营企业;调控阀门内侧50CM处至受热体内侧(指受热向)受热支线以及各受热进户管线的设施属共同使用设施,其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归该受热体的全体户主共同承担。城镇居民共同使用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由该单元受热用户可共同委托给热力经营企业代理。
2、该受热体内各受热户室内分支管线(包括管线、阀门、散热包、片)属各受热户主的专用设施,其维护管理责任由该受热户主自行承担。
(五)单一的独立受热体以其支干线第一级调控阀门为界线,以内的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归该受热体自行承担,以外的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归热力经营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