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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西海镇城镇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西海镇城镇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政办〔2010〕130号)


州直各单位: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西海镇城镇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4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九日

  西海镇城镇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西海镇城区集中供热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维护供用热秩序,保障热力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西海镇城镇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西海镇城镇规划区内从事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热力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西海镇城区集中供热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财政、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集中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西海镇规划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等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力经营企业,是指利用热源提供或者自身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或服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热力经营企业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热力经营企业负责本地区热力集中供应与使用的营运、服务工作,并接受热力管理部门及广大用户的监督。
  第六条 热力经营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热合同,共同维护正常的供用热秩序。
  第七条 热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供用热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热各方关系。

第二章 供热营业区

  第八条 西海镇城区内原则上设立一个集中供热经营企业,从事集中供热和使用营运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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