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关于海北州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政办〔2010〕135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拟定的《海北州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实施意见》已经州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海北州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实施意见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
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信访干部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0〕95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对我州实施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提出如下意见:
一、将原执行的“信访干部岗位津贴”更名为“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原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将信访干部岗位保健津贴改为岗位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人薪〔1998〕275号)同时废止。
二、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标准分为两类:从事信访一线业务的工作人员每人每月235元,其他信访人员每人每月130元。
三、享受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的人员必须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按以下范围和标准发放。
1、州、县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执行信访一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2、州、县两级信访部门的公务员执行信访一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3、州、县两级党委办公室,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承担信访工作的人员执行其他信访人员岗位津贴标准,各单位人数不能超过1人;州、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中承担信访工作的人员执行信访一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标准,各单位人数不能超过2人。
4、乡(镇)政府中的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执行信访一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标准,各乡(镇)人数不能超过1人。
四、信访工作人员津贴列入统发工资中按月发放。调离信访岗位或退休后,从调离或退休之下月起停发信访岗位津贴。新调入信访岗位的工作人员,从调入之下月起发放信访岗位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