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规范编班办班行为
1、各校要按照国家关于基础教育各学段班额设置标准,控制班额数,对新入校的学生一律实行公平、公开编班,均衡配备任课教师,不得将优秀学生、教职工子女集中编排在一个班中,并特意安排师资,严禁以学生获奖、竞赛、各类考试成绩作为编班依据。坚决禁止在义务教育阶段以实验班、特长班、快慢班、尖子班、兴趣班和各种“奥赛班”等名义变相举办重点班。
2、严禁中小学校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和安排座位、考场;严禁公办学校校内设置民办校或民办班。初中、普通高中不得利用现有学校教育资源招收复读班和复读生。
(四)严格规范教师教学及职业道德行为
1、各学校要鼓励和指导教师加强有效教学研究,认真落实教学计划,切实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效率,不随意增加课时和拖堂。加强对学生学习情况的了解和个别辅导,严禁对学习困难学生布置重复、超量和惩罚性作业;严禁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学生人格尊严;严禁以排座位、入队入团、安排班干部等名义搞人情交易,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礼金、礼品或要求学生家长办私事等;严禁学校和教师向学生推销和统一征订任何教辅材料;严禁教师对学生实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在校外教育机构兼课、兼职,不得推荐或强迫学生到校外教育机构补课。中小学校校长和教师不得参加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商务活动。
2、幼儿园要认真贯彻《
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遵循幼儿学习特点和认知规律,寓教育于生活和游戏之中,防止幼儿教学“保姆式”和“小学化”。幼儿园举办特色班、兴趣班、实验班,须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不得参加任何收取参赛费、展示费等费用的竞赛、比赛、展演、展示等活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接受任何团体、组织及个人在幼儿园开展课题研究和教育教学实验。严禁幼儿园以联合、加盟、连锁等形式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社会机构、集团及个人进行的实验、培训等活动。
(五)严格规范对中考、高考工作的宣传
1、各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部门要加强对中考、高考考试招生政策的宣传,在开展宣传工作中,要加强政策引导,坚持正面宣传,重点宣传学校加强管理,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各级招生考试和教学研究部门不得向社会公布各地、各校的中考、高考成绩,更不得对地区、学校进行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