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遵循规律,建章立制,不断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
(一)严格规范考试次数和科目
1、小学每学期期末由学校自行组织一次学科考试,禁止举行除期末考试以外的学科考试或变相学科考试,小学毕业考试交由学校自行组织,小学生学业成绩评定一律实行等级制。初中每学期期中由学校自行命题,期末由州教育行政部门授权教研部门命题,共组织两次学科统一考试。除初中、高中毕业年级外不得举行区域性联考和模拟考试,其考试次数不得超过4次。各学校要对学科教师自行组织的单元测试、阶段测试、过关考试提出明确限定要求,各学科教师要通过有效教学提高质量,减少测试次数,减轻学生负担。
2、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科目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除批准允许单独组织的地区外,其他地区均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命题部门要注意把握试题的难度,考试内容不得超出课程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出偏题、怪题。教学研究部门为了解办学质量举行的区域性或多校参与的调研统考,必须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考试成绩仅作为分析之用,不得对外公布。
3、各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未经州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学科竞赛、考级等活动。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团体、机构不得擅自组织州域范围内的中小学生参加各种竞赛活动,更不得“以赛促销”、“以赛代销”。
(二)严格规范学生在校作息时间和作业量
1、规范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小学生每天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高中不超过8小时,初、高中毕业年级以及寄宿制学校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可适当延长。
2、小学生早上到校时间不得早于8∶00,下午不得早于14∶00,中午和下午放学不得晚于12∶00和16∶30;初中早上到校时间不得早于8∶00,下午不得早于14∶00,中午和下午放学不得晚于12∶30和17∶30;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不同季节、不同年级、不同学段、走读生和寄宿生等实际情况,对学生休息时间、到校时间、在校学习时间、在校活动时间等做出严格规定和科学合理的安排。农牧区寄宿制学校可视情况实行月假制,但月假总时数不能少于法定休息时间。
3、各学校要统筹各学科作业布置,控制作业数量,教师要精选作业内容,提高布置作业质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作业,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不得超过1小时;初中七、八年级书面家庭作业不超过2小时,毕业年级不超过2.5小时;对高中各年级书面家庭作业也要控制,要提倡教师布置探究性、实践性的家庭作业,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各学校要加强对教师布置作业的引导和作业量的控制,以保证学生有充足的休息时间、思考的时间、动手实践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