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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6.2.6 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1)各级气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信息传输、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警能力;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收集、评估系统,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2)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应急支持系统;相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建立或完善本部门气象灾害信息互联共享系统。(3)各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机构要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和加强对气象防灾减灾和应急的宣传以及科学普及工作,增强公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2)气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防御常识,提高公众防御气象灾害和应急救援能力。(3)各级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组织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县(市、区)气象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本预案由市气象局负责每两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市政府批准。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德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过程中负有责任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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