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调查和总结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气象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出改进建议,并及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1)依托现有的气象通信网,实现气象灾害应急信息的迅速传输,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2)应急救援现场要与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确保通信畅通。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的无线电频率;通信部门负责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提供保障;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应急处置现场的通信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建设、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2)各级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要加强装备、弹药的日常管理,确保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2.2 应急队伍保障
(1)各级公安、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成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应急救援技术培训,提高应急响应和救援能力。(2)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队、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群众性应急救援队伍,对气象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气象灾害现场的道路交通管制,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建设、交通部门负责道路清障和受损道路设施的抢修;交通部门负责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必要时市政府依法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及装备。
6.2.4 医疗卫生保障
(1)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气象灾害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2)卫生部门负责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病员等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2.5 物资保障
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等工作,并制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发改、经贸部门参与协调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和供应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供应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物资保障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