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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按照可能或已经发生气象灾害的严重性、影响程度和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启动级别设定为I级、II级、Ⅲ级、IV级四个响应等级。
  4.1.1 I级响应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已经或可能发生,由省气象灾害应急领导机构发布Ⅰ级启动命令,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1.2 II级响应
  重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省气象灾害应急领导机构发布Ⅱ级启动命令,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1.3 Ⅲ级响应
  较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发布Ⅲ级启动命令,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1.4 IV级响应
  一般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机构发布Ⅳ级启动命令,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事发地气象灾害应急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预案启动地所在气象主管机构及所属气象业务单位、气象台站的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和业务人员值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加强天气会商,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灾情等相关信息的接收和归口处理,并报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4.3 指挥与协调
  (1)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I级、II级预案启动后,根据省气象灾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处置工作;Ⅲ级预案启动后,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Ⅳ级预案启动后,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建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现场的应急处置指挥与协调以事发地气象灾害应急主管部门为主,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要遵照现场指挥部的部署,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全力以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气象灾害应急的成员单位要保证通信畅通,24小时值班。(2)必要时,可请省气象灾害应急领导机构组织专家组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
  4.4 应急处置
  (1)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I级、II级、Ⅲ级预案启动后,各成员单位要24小时值班,有关人员及时到达预定岗位。(2)市气象局要组织所属气象台站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评估,跟踪全市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情况,收集气象信息,并根据已经形成或有可能形成的气象灾害情况,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置建议。(3)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尽力减轻气象灾害损失。(4)事发地的乡(镇)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要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和预案规定,积极开展搜寻和抢救失踪、伤病人员,做好抢险救灾工作。(5)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人员,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进行保护。(6)必要时,市政府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7)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需要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8)当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市卫生局按照职责建议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9)当气象灾害造成地质灾害时,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职责建议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10)当气象灾害造成重大环境事件时,由市环保局按照职责建议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11)当气象灾害引发水、旱灾害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与指挥,市水利局按照职责建议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12)当气象灾害引发城市洪涝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与指挥,市城管执法局按照职责建议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13)当气象灾害造成涉及农业生产事件时,由市农业局按照职责建议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或指导应急处置工作。(14)当气象灾害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时,由市民政局按照职责建议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应急救助工作。(15)当气象灾害涉及其他行业时,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建议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和指导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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