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建立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居委会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本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普知识讲座和咨询服务,普及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等科学知识。
(二)掌握社区内育龄群众婚、孕、育、节育和生殖健康动态情况;并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随访服务。
(三)协助居民办理计划生育证明和有关手续。
(四)协助县(市、区)或者街道办事处调查社区居民违法生育当事人的情况,并协助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社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工作。
第八条 社区居委会成员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每年应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
三、宣传教育
第九条 积极在社区构建新型人口文化和生育文化,将其融入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之中,努力营造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谐、少生优生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 依托社区文体活动室和人口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和培训;社区自主组织的宣传活动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十一条 社区应设置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栏、阅报栏和免费宣传资料取阅箱;有条件的地方应在社区内的住宅小区、市场等设立宣传牌(板)。
第十二条 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中老年期保健教育。根据不同年龄阶段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需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协助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内已婚育龄妇女每年进行不少于两次的保健查体。
第十四条 依托社区医疗中心和辖区内其它卫生机构,积极为育龄群众提供生殖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避孕药具发放和管理制度,让群众能及时取得所需药具,并做好避孕药具使用、随访情况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