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城市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10〕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口计生委制定的《德州市城市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德州市城市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市区、县(市)人民政府驻地城区。
第三条 社区居委会应在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不断增强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和自治能力。
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通过与街道办事处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的形式,确定本社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保证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机构职责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要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女性专职计生主任,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按照“年轻化、知识化、女性化、职业化”的原则,每150名左右已婚育龄妇女配备1名专(兼)职计划生育信息员,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计生楼(院)长。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是本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社区居委会成员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共同承担本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