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及时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三)对
《条例》和
《办法》等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复杂、敏感、疑难申请,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是否有效、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和深入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四)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再予以公开。
(五)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工作的重点是,建立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认真做好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处理和应对工作。
(一)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考核范围。2011年起,结合电子政务建设和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规定,市政府办公室每季度将通过市政府网站对各单位的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排名,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并通报考核结果。
(二)建立健全分层级受理举报的制度。各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收到举报后,要及时研究解决,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加强与政府法制机构、法院的沟通和协调,依法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作出及时、妥善的处理和应对,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的形象。
(四)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对
《条例》和
《办法》宣传、培训、学习,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要注意收集、整理和分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和实效性。
七、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