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德政办发〔20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知情权,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条例》和
《办法》明确规定:政府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应当公开的不公开,就是违法行为。政府信息公开是打造廉洁政府、阳光政府,实现科技反腐的重要手段,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知情权,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水平。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重点是,进一步扩大主动公开信息量,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时效性。
(一)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把主动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拓展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全面、及时、准确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新生成的政府信息,要随生成随公开;对
《条例》颁布前的存量政府信息,要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逐步清理并公开。
(二)进一步细化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范围,制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对本系统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做出明确界定、提出具体意见,供本系统各单位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