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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实施《德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6-2015)》有关问题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实施《德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6-2015)》有关问题的通知
(德政办字〔201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德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6-2015)》(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现就《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划》是全市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纲领性文件,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要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妥善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关系,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和依法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矿产资源永续利用和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二、《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依据。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必须遵循《规划》。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按照《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分区制度和准入条件,严格执行最低规模开采制度,提高集约化水平。对不符合《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建设用地。
  三、各级要将矿产资源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指标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要加大对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评价工作的投入,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逐步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加强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平。
  四、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各级政府要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的领导责任制,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查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泛开展对矿产资源规划的宣传,接受社会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要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加速推进矿产资源管理的信息化,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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