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家庭服务用工主体和劳动内容的特殊性,研究制定适合家庭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劳动用工政策及劳动标准,制定家庭服务业相关合同规范样本,明确三方权益和责任。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权,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布家政服务员劳动报酬指导价位,家庭服务机构支付给派遣制家政服务员、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员工制家庭服务机构要及时足额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员工制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要在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发放等方面,简化工作程序,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服务。要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逐步建立包括企业调解、基层调解及区域性调解、社会调解的工作网络,将简单争议化解在基层。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切实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五、加强家庭服务业市场监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积极探索建立政府、企业、协会责任明确的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家庭服务业规范发展。建立家庭服务业市场准入制度,家庭服务经营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章立制,规范管理,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费用、定量流动资金和足够的高质量服务人员。家庭服务业企业开展职业中介服务的,要严格按照《
公司法》、《
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加快建立家庭服务业协会组织,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行业协会要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积极推动家庭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制定完善家庭服务业行业规范、各类服务标准等规章制度,开展服务质量评定、调解服务纠纷、调查处理违规行为等。加强市场日常监管,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维护家庭消费者合法权益。制订家庭服务机构资质规范,设立家庭服务机构或其他组织从事家庭服务经营的,须向有关部门备案。大力推进诚信建设,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家庭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教育和家庭守信教育,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逐步健全守信褒扬和失信惩戒机制,形成供需各方相互信赖、安全可靠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