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家庭服务业发展金融扶持。进一步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将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提高到10万元,将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推行家庭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
(六)落实其他加快家庭服务业发展的配套措施。各级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搬迁关闭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而退出的土地,要在供地安排上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统筹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城市建设新居住区内规划确定的商业、服务设施用地,不得改作他用。进一步完善主要家庭服务业价格形成机制,以市场为导向,建立公开、透明的定价制度。清理涉及家庭服务业的各类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养老类家庭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
三、大力推动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依托市家庭服务业协会和骨干企业,综合运用各种信息化手段,抓紧建立服务于消费者和家庭服务企业的公益性家庭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健全完善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功能,设立统一的家庭服务电话呼叫号码,建设覆盖全市的家庭服务业网站和家庭服务业综合服务大厅,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使家庭服务公益性信息平台成为对接供需、规范服务、扩大就业的重要载体。家庭服务信息平台要广泛吸收各类家庭服务业组织加盟,对加盟企业资质进行审查,服务标准进行规范,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建立和完善加盟企业准入退出机制,不断规范加盟企业经营行为,提升我市家庭服务业规范化水平,形成有序、便利、规范的社会化家庭服务体系。
四、搞好家庭服务业的就业服务
(一)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特别是乡(镇、街道)、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建设,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佣家政服务员提供推荐服务。在劳动力主要输出地区,要加大现有劳务基地资源整合力度,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家庭服务劳务品牌,强化输出地与输入地的对接,促进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采取政府扶持、企业组织、个人参与的方式,对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未就业人员、家庭服务业机构的在职职工以及以灵活就业方式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城乡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培训费和鉴定费补贴。加强家庭服务业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管理,建立“进退有序”的管理机制。加强家庭服务业师资队伍建设,定期组织专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新知识、新技能培训。认真研究和借鉴国内外家庭服务技术和经营管理理念,重视中高级管理人才的培养。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院校开设家庭服务业相关专业,培养从事家庭服务的经营管理人才和中高级专业人才,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与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合作,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逐步完善家庭服务业人才交流和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人才合理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