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退伍转业军人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家庭服务业企业,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家庭服务业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积极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做好“百千万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工程”和“共享阳光”残疾人自主创业项目,拓展就业渠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和岗位补贴制度,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三)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将家庭服务业纳入中央和地方用于发展服务业资金的扶持范围。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投入。从2011年起,将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服务业建设项目纳入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扶持范围。各县(市、区)也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各自实际,设立一定数额的家庭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将家庭服务业纳入市及各县(市、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重点资助或贷款贴息补助范围。
(四)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家庭服务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家庭服务机构新增加的就业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县(市、区)及以下依法登记设立的家庭服务业企业,3年内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情况,由当地政府视财力状况给予一定的奖励。中小型家庭服务业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地税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型家庭服务业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期限(3年)免征营业税的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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