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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

  五、切实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一)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
  全面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避免“小学化”倾向。坚持“面向全体,关注个体,游戏为主,保教结合,寓教于乐”的办园方针,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和谐发展,为幼儿素质教育及后续学习和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以统一幼儿教材管理为抓手,规范保教行为,提高教研与科研水平。突出特色办园,改革保教模式,注重对幼儿进行情感态度、行为习惯、智力能力和才艺等方面的培养,为幼儿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
  (二)促进城乡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建立城乡对口支援机制,加大城区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向农村的辐射力度,提高农村幼儿园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带动农村幼儿园共同发展。开展园长之间的“传、帮、带”、城乡结对帮扶、骨干教师送教下乡等形式的活动,缩小城乡幼儿园的办园差距。
  (三)加强学前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1.建立正常的幼儿教师补充机制。各县(市、区)要按照省定配备标准,配足配齐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等均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公办幼儿园新增教师根据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教师经过培训后可转岗到幼儿园任职。对已经在岗尚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要限期取得任职资格。2.加大幼儿教师培训力度。将幼儿教师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提高工程,三年内对幼儿教师进行新一轮全员培训。以县(市、区)为组织单位,利用德州学院和德州幼儿师范等市级培训院校,分期分批培训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以县级实验幼儿园为引领和示范,全面开展“园本培训”。实施“名园长培养计划”,用3年时间,每个县(市、区)培养幼儿园长20名。
  3.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各县(市、区)要将公办幼儿教师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体系。幼儿教师在评先树优、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培训进修等方面与中小学教师享有同等待遇。
  六、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幼儿园动态监管机制
  严格执行幼儿园审批及年检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卫生等部门审核幼儿园的办园资格。对审批注册的幼儿园定期组织年检并实行分类管理。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审核界定早期教育培训、教育咨询等机构的经营范围,防止无资质机构变相举办学前教育。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以县为主加强动态监管。实行信息年报制度,及时掌握各类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招生情况、收费标准、人员资质及工资待遇等情况。
  (二)强化幼儿园安全管理
  各县(市、区)要按照《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综治、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安监、质监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协调配合,依托乡镇(街道)、社区组织,建立无缝隙、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建立安全责任制,按照有关规定,配足配齐安保人员及设施,健全制度,落实措施,严防儿童伤害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计划实施的组织领导
  1.建立市级统筹,以县为主、县乡两级共管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市政府负责制定本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管理和指导监督。县(市、区)政府对本区域学前教育发展负主要责任,负责幼儿园规划布局,公办幼儿园建设、公办教师配备与工资保障、公用经费筹措、各类幼儿园的审批注册、常规管理和业务指导等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辖区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责任,负责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建设并办好中心幼儿园、社区幼儿园,扶持村集体办园。2.各县(市、区)要调整充实托幼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明确任务,各司其职;要牵头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1至2次联席会议,通报学前教育三年计划的组织实施情况,研究制定学前教育发展政策,协调解决学前教育园所建设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教育部门要充实参与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落实学前教育的投入政策。规划和国土部门要落实城镇居民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建设的规划、用地。人社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代理、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职称评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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