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二)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相应证明。
  (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1年以上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四)提高房地产项目投资强度。抓好土地集约利用,统一政策,严格规定,集中建设标准化、规模化社区,完善社区配套功能,打造优美便捷的生活环境。
  五、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科学编制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促进房地产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加快构建高端高质高效的现代化房地产业体系。重视房地产市场研究分析,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力量,推动房地产业现代化体系的构建,统筹指导全市房地产业发展。
  (二)调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继续以中小套型、中低价位商品住宅为重点,调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保持合理的房地产投资和开发建设规模,努力满足城镇居民的合理购房需求。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重点查处未办理规划、施工、预售许可手续进行建设和预售的违法违规行为。推行市场监管、项目监管、企业监管“三位一体”的动态监管模式,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建设条件意见书和项目手册制度,严格执行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加强预售资金监管,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制度,全方位提升房地产开发建设质量。有重点地培植一批大企业,引导房地产和建筑施工骨干企业组成战略联盟,与一些优秀勘察设计、建筑部品生产企业以及科研开发单位密切协作。围绕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切实提高技术集成水平和房产综合品质,让群众买放心房、住舒心房。认真落实《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三)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认真贯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所在市、县(市)住建部门备案,否则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住建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