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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四)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文件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德政办发〔2010〕12号)精神,用好用足国家和省相关优惠政策,在土地供应、税费优惠、融资信贷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鼓励将棚户区改造项目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公共服务、商贸、旅游、文化等设施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要加强对国家、省、市专项资金的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奖补资金落实到位、专款专用。
  (五)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严格落实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规定,结余部分可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缺口较大的地方可适当提高提取比例。政府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结余资金,可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要积极构建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平台,进一步拓展融资渠道。
  三、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一)严格执行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执行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二)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国家统一的第二套及以上住房贷款政策。人民银行和银监局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四、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一)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要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2011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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