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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中心城区201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1.优先和适度超前安排基础设施用地,引导、保障和支撑城市健康有序发展。优先保证道路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供应;优先支持四水厂、供热泵站等公用设施项目用地供应;重点保障汽车客运站、公交站点等城市交通设施等项目用地供应,构建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支持环卫、城市绿化等项目用地供应,提高城市环境质量;适度超前安排高铁新区水、电、气、热、交通、环卫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供应,引导城市总体格局的调整和优化。
  2.大力支持符合城市功能定位的产业用地供应,构建合理、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结构。优先确保太阳能等新能源产业和高端、高效、高辐射力的现代制造业土地供应;优先支持大型物流商贸、商业服务业土地供应,支持基础服务业用地供应。
  3.适度加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供应,提升公共服务的水平。确保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重点项目和教育、文化、体育等重点项目土地供应;适度超前供应高铁新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4.保持住宅用地的平稳供应,加大政府住房保障力度。规范各类房地产用地供应行为,坚持“净地”出让,合理控制单宗住宅项目用地出让规模,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土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明确开发周期,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促进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调整和优化住宅用地供应结构,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其他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土地供应,其供应量不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1.严格保护耕地,从严控制增量用地供应。严格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农用地转用规模、耕地保有量和耕地指标,从严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保护基本农田,除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以及本市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外,严禁其它项目建设占用基本农田。
  2.制订和完善用地标准,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完善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用地标准和相关控制性指标,建立土地供应用地标准管理机制,促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用地的集约利用;产业用地供应与土地利用指标、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等指标挂钩,提高开发区(园区)建设项目的准入门槛(不低于150万元/亩);适度提高政策性住房建筑密度、容积率,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3.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后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机制,采取得力措施,重点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严格查处擅自调整容积率等各类违约用地行为,确保有效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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