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自然灾害灾情会商制度的通知
(德政办字〔2011〕31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及时了解掌握灾害信息,准确把握灾情发展趋势,有效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减少灾害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确定实行自然灾害灾情会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灾情会商分例行会商和临时会商。例行会商:汛期(6-9月)内,每月会商1次,其它时间,每两个月会商1次,会商具体时间由市民政局确定并通知。临时会商:遇重特大灾情或紧急情况时,由市民政局临时通知会商。若遇特殊情况可用通讯方式沟通会商。
二、参与部门
例行灾情会商由市民政局根据灾害实际情况牵头召集,市减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和协调员参加。重特大灾情的临时会商或有重大问题需要研究解决时,市政府分管领导、上述部门及其他涉及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三、会商主要内容
各种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综合各方面灾害信息;总结核实上月(或上两月)的灾情;确定灾害损失情况;分析灾害形势,研究救灾对策;通报抗灾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等。根据会商结果,由市民政局印发灾情会商简报。
四、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