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四公开一监督”原则。扶贫济困捐赠款的使用,必须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标准公开、数量公开,并在政务、村(居)务公开栏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得优亲厚友和平均发放。
第五条 “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款的接收单位和办法
(一)“扶贫济困日”活动募集的捐赠款,由茂名市慈善总会统一负责接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规政策,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责任制度。接收款项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并向捐赠单位或个人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接收社会捐赠专用收据。捐赠者凭专用收据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二)“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款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捐赠款存储利息计入捐赠款。
第六条 “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款的使用办法
(一)有定点帮扶任务的市直单位和中央、省驻茂单位,其捐赠资金全部作为本单位“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定点帮扶资金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有协助定点帮扶任务的市直单位和中央、省驻茂单位的捐赠款,按60%的比例作为本单位协助帮扶资金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其余40%统筹使用于全市帮扶工作。
(三)自然人或法人捐赠人对捐赠款的使用有明确意向的,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
第七条 “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款使用的管理和审批
(一)由有帮扶任务及协助定点帮扶任务的市直单位和中央、省驻茂单位或自然人(法人)提出用款申请,与市“扶贫济困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使用协议,由市“扶贫济困日”活动领导小组审批;然后由市慈善总会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划拨回其单位或自然人指定项目的镇、村使用。
(二)除有定点帮扶任务单位及协助定点帮扶任务的单位和已明确项目的自然人(法人)捐赠款外,其余统筹使用的捐赠款的使用由市“扶贫济困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使用计划,报市“扶贫济困日”活动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市财政局按使用计划拨付。
第八条 “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款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