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款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茂府办〔201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款管理使用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扶贫济困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茂名市“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款
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扶贫济困捐赠款的管理与使用,提高扶贫济困捐赠款的社会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关于在全省开展“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10〕118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粤贫〔201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款的资金来源
“扶贫济困日”捐赠款的来源是每年6月30日开展的扶贫济困日活动期间募集的捐赠款。
第三条 “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款的使用范围
(一)本地、本部门定点帮扶贫困村、贫困社区。
(二)解决弱势群体、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兴教助学、助残助孤、医疗卫生和危房改造等困难;今后三年优先用于市、县(市、区)帮扶的185个贫困村,兼顾帮扶城乡其他困难群体。
(三)发展与扶贫济困相关的社会公益事业。
(四)捐赠人指定的扶贫项目。
第四条 “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款的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款是解决弱势群体、困难群众生活困难和生产力扶持的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安排到各级各部门使用的扶贫济困捐赠款,要严格按照捐赠资金拨付时限及使用项目的规定,及时拨给帮扶对象使用,不得截留、挪用、私分和贪污,不得进行有偿使用,不得用于缴纳税费,不得用于行政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