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备案审查情况;
3、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四)行政执法方面
1、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情况;
2、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情况;
3、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情况(包括完善执法程序、细化自由裁量权、执法案卷评查等情况);
4、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5、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情况。
(五)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方面
1、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情况;
2、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六)增强社会自治功能方面
1、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情况;
2、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情况;
3、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情况。
(七)其他依法行政情况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单位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的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送市法制局,市法制局汇总综合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决定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单位也可以在年中以工作动态或信息简报形式随时报告本单位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单位上报的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应当在本地区、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对社会公布。
第七条 对上级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改进依法行政工作意见的,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当认真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单位的行政首长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负起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责任,督促落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确保依法行政工作得到全面贯彻和落实。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单位要制定本地区、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定期报告制度,落实具体负责的科室和人员。
第十条 报告内容要实事求是,既要有措施、成效,也要反映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和努力方向,力求做到客观、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