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依法行政工作定期报告制度》、《茂名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茂府办〔2010〕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依法行政工作定期报告制度》、《茂名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与市法制局联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茂名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定期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茂名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十年规划》(茂府〔2005〕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定期报告年度依法行政情况。政府工作部门(含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定期报告年度依法行政情况。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定期报告工作。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依法行政情况的定期报告工作。
第四条 依法行政应当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方面
1、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情况;
2、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测试情况;
3、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情况。
(二)完善政府行政决策机制方面
1、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情况;
2、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取制度情况;
3、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建设情况;
4、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5、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制度情况;
6、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建设情况。
(三)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方面
1、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