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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推广规模化养殖场饲料统一采购、统一检测模式,健全饲料来源记录,实现饲料质量的可追溯,减少奶农分散采购风险。奶牛养殖场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其他化合物,严禁使用《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的违禁药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药期规定,建立完善投入品使用记录,确保使用安全。
  3.规范生鲜乳贮存运输。畜牧兽医部门要将生鲜乳贮存运输环节纳入监管范围,对生鲜乳贮存容器、运输车辆以及从事运输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对生鲜乳贮存、运输环节发生问题的,立即停止营运,对受污染的生鲜乳封存销毁,严禁流入生产、消费领域。
  (二)加强对乳制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1.严把乳制品销售市场准入关。工商部门要对乳制品销售者的经营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按照国办发〔2010〕42号文要求,将乳制品列为食品流通许可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严格按照许可项目登记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发现销售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制品的,一律依法吊销流通许可证。对未取得流通许可非法经营乳制品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2.落实乳制品经营单位进货查验制度。工商部门要监督乳制品经营单位建立完善进货查验制度,食品经营单位在购入乳制品时,要核实销售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方面的信息,并如实记录乳制品进货品种、数量、流向等内容,有关证票和进货台账应保存两年以上,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实现乳制品来源可追溯。发现虚假票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向当地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发现乳制品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记录、造成产品无法准确溯源的,或未验证产品真伪即购进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建立销售环节乳制品退市制度。工商部门要督促乳制品销售商按照政府、监管部门、乳制品生产企业公布的乳制品安全信息,对不合格乳制品及时采取下架、封存等措施,停止销售,为消费者办理退货,对退市乳制品进行跟踪登记,监督销毁,防止再次流入市场。
  4.加强市场监测和消费者举报信息分析。工商部门要做好销售领域乳制品抽样监测工作,及时发布监测信息。充分发挥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作用,对消费者反映的不合格乳制品申诉举报信息,快速反应,立即核查,并向有关部门和企业通报。
  5、强化流通环节乳制品的监管。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企业、大中型超市为重点对象,明确监管责任人,实行定期抽检;对小超市、食杂店、零售商等经常抽检。督促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质检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对不在名录内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立即检查、发出消费警示,并追查来源、依法打击。
  (三)加强餐饮服务环节乳制品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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