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茂府办〔2010〕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茂名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茂名市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乳品质量安全工作,严格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乳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转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0〕5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2010〕42号)的重要意义,明确责任,制定措施,全方位、全过程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管,维护我市乳品市场秩序,确保乳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一)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
1.加大生鲜乳生产质量管理。畜牧兽医部门要对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逐个登记备案并加强管理,指导奶畜养殖场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饲料、兽药等养殖投入品的管理和使用,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加强奶畜饲养管理和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引导奶农参照有关规程进行奶畜的科学饲养,生产符合质量要求的生鲜乳。严格按照免疫程序对奶畜实施强制免疫,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奶畜所生产的生鲜乳禁止出售。
2.对奶牛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严格把关。畜牧兽医部门要把奶牛饲料、蛋白饲料、奶牛场的自配料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发现有问题的奶牛饲料及蛋白饲料,产自本市的,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产整顿,对不合格的产品封存销毁,已售出的坚决召回销毁;产自外地的,立即下架封存,并向产地农业(畜牧兽医)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