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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重要性、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详细说明。
  (五)提交备选方案。对需要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或存在争议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应当进行风险预测,力求做到决策目标的科学性、经济性、明确性、务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过时。
  (二)遗漏必要的信息。
  (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十一条 市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对政府重大决策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提出的需要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由市政府领导提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落实到具体承办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对科技含量和专业要求高的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应与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密切联系和协作,形成完善的政府决策咨询和评估意见,确保政府决策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第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应围绕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安排足够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对社会利益涉及面大的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可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第十七条 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议的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根据需要报送以下资料:
  (一)事项说明、可行性分析。
  (二)有关单位和公众意见的综合资料。
  (三)若有多个备选方案的,必须对所有方案逐项作出说明,并提出承办单位的倾向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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