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市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四)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需长期采用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
(五)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的重大项目以及国有、集体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或调整,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或调整。
(七)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保护、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政府体制改革和创新的重大措施。
(九)他影响我市重大利益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对具体决策事项是否作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适用政府重大决策程序,由承办单位报市政府办公室,或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市府主要领导审定。
第七条 市政府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决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效率、合法、公平原则,参照本规定有关要求,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市政府其他有关领导通报。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章 政府重大决策程序
第八条 本规定所指的决策承办单位是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的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负责政府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准备工作的单位。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做好以下事项:
(一)提出议案。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未经认真调查研究的事项不得提交政府决策。
(二)听取意见。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各相关部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专家学者和公民、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必要时采取听证会或通过网络等形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三)论证评估。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事项,应组织咨询机构、研究机构或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评估,否则不得提交市政府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