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茂府〔2010〕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茂名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茂名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茂名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茂名市人民政府做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以下简称政府重大决策),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对政府重大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重大决策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同时决策程序要体现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原则。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有利于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原则。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四)集体决策原则。除属应急的重大事项外,其他重大事项原则上都应在集体讨论基础上决定。
第四条 政府重大决策实行决策议决、决策公开、决策评审、决策听证、决策反馈、决策评估、决策追责制度,加强决策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 市政府重大决策除涉及秘密事项和个人隐私外,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政府重大决策范围
第六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指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