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交换系统中的使用人员账号应保证一人一号,密码由本人保管。
第十四条 未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无关人员不得使用交换系统用户的账号和密码登陆本系统。
第十五条 电子印章的制作样式和标准,按照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交换系统中各使用单位电子印章的制作、变更或销毁统一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具体工作由市信息中心负责。
第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的电子印章等同于实物印章管理,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八条 电子印章载体由于损坏不能使用需要换领时,用章单位须出具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 在交换系统中完成发送电子公文操作的时间为电子公文的发送时间。
第二十条 电子公文接收出现故障时,收文单位应及时向发文单位反馈,说明原因,请求重发。
第二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公文归档工作,并按照《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要及时做好电子公文的数据备份工作,防止公文丢失。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三条 若交换系统出现故障,引起电子公文与信息无法进行正常交换,应及时通知市信息中心,由市信息中心尽快查明原因,排除故障。若短时间内未能排除故障,按纸质公文发送处理。
第二十四条 当使用单位系统出现故障,导致电子公文与信息无法正常交换时,应立即向发文单位反馈,并按纸质公文发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