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以及各使用单位的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系统使用人员(以下简称使用人员)。党群人大政协等系统单位确有需要参与使用该系统的,可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章 交换内容
第四条 电子公文是使用单位制作并通过交换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系统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
第五条 电子公文的种类、形式、行文规则与纸质公文相同,各使用单位通过交换系统发送的公文,视为正式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下列文件、信息暂不在交换系统中进行交换:
(一)涉及国家秘密及经涉密网络上传输过的文件;
(二)专业图等暂不适合电子化传送的公文;
(三)私人信件等与工作无关的电子文件和信息;
(四)请示报告类的公文。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制定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的具体工作规范及制度,负责系统的协调运作。
各使用单位的办公室主任主管本单位的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工作。
第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交换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和培训工作。
第四章 系统使用
第九条 凡使用交换系统的单位,应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并取得使用账号和密码。因使用单位名称变更、撤销或合并的,需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各使用单位应按照交换系统统一配置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保证提供交换工作所需的设备和工作环境。
第十一条 交换系统使用人员必须是政治可靠,保密观念、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强的在编人员。根据使用人员的工作职责合理分配角色和权限,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交换系统中的使用人员要自觉遵守本系统运行中相关的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