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符合《茂名市户口迁移管理暂行规定》(茂府〔2010〕6号)和《茂名市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管理办法》(茂劳社〔2008〕162号)规定的,按其规定申请入户。
第十五条 农民工须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经查实的,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国家和省户籍改革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茂名市农民工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分值
| 方向
| 实施说明
| 备注
|
个人素质
| 年龄情况
| 18-35周岁
| 5分
| 正
| 以申请时年龄为准
| 各项指标不累计
|
36-45周岁
| 3分
| 正
| 以申请时年龄为准
|
男46-60周岁,女46-50周岁
| 1分
| 正
| 以申请时年龄为准。
|
文化程度
| 初中
| 5分
| 正
| 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分。由申请人提供学历证书原件,经验证后得分。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此项不积分。
| 各项指标不累计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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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中专、中技或中职)
| 20分
| 正
|
大专和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
| 60分
| 正
|
本科及以上和技师学院毕业生
| 80分
| 正
|
职业培训
| 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明或单项职业能力证明
| 30分
| 正
| 每参加一工种(专业)培训积10分,最高不超过30分。
|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
|
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
| 初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五级
| 10分
| 正
| 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分。由本人提供相关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 各指标不累计。
|
中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四级
| 30分
| 正
|
高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初级职称
| 50分
| 正
|
技师级以上、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及以上、中级职称及以上
| 60分
| 正
|
个人素质
| 技能竞赛
| 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或在广东省、茂名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举办或其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近5年内)
| 60分
| 正
|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 各项指标可累计加分。
|
发明创造
| 荣获国家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成果
| 60分
| 正
| 由本人提供国家专利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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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荣誉
| 获得镇(街)党委、政府或县(市、区)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 每次积20分,最高不超过60分。
| 正
|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
获得县(市、区)级党委、政府或处级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 每次积30分,最高不超过60分。
| 正
|
获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 每次积60分,最高不超过120分。
|
|
居住情况
| 在茂居住时间
| 持茂名市核发《广东省居住证》年限
| 每满1年积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正
| 以取得茂名市核发《广东省居住证》时间计算,持暂住证时间不计算。
| 在茂居住条件和在茂居住时间指标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进行积分,不叠加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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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茂居住条件
| 在茂拥有合法产权住房
| 20分
| 正
| 由本人提供当地房地产权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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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情况
| 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 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
| 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一年积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超过50分。
| 正
| 由申请人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 由本人提供社保经办机构或地税部门出具的证明。
|
奖励加分
| 社会服务(近5年内)
| 参加无偿献血
| 每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正
| 由本人提供献血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 各项指标可累计。
|
参加义工、青年志愿者服务
| 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正
| 由本人提供志愿者机构提供的相应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
慈善捐赠,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
| 每千元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正
| 由本人提供捐赠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
入户城镇
| 入户县级城区
| 5分
| 正
| 申请入户茂港区、高州市、化州市、信宜市和电白县城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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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镇
| 10分
| 正
| 入户镇的(含茂南区各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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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指标
|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 超生
| 有超生行为的人员,自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入户;期限届满后,超生1个子女的扣100分,再超生的加倍扣分。
| 负
| 由本人提供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工作居住地的街道或居委部门验证。
| 减分指标所有项目扣分均需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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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育及收养子女未登记
|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且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以及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扣50分。
| 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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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犯罪
| 曾受过劳动教养(近5年内)
| 扣50分
| 负
| 由本人提供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提供的有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并经市公安部门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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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受过刑事处罚(近5年内)
| 扣100分
| 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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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 扣100分
| 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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