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身份证;
(2)就业登记凭证材料(《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3)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4)社保或地税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5)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近五年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6)对应入户条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
以上材料同时交A4纸复印件各一份。
第八条 接受申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场审验相关资料,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资料不全的,应指导农民工本人或用人单位补齐相关资料。
第九条 符合入户条件的农民工,由本人携带以下材料(各复印件一份)到迁入地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办理入户手续:
(1)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劳动局)核准的《茂名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申请表》(原件)及相关入户材料;
(2)《广东省居住证》;
(3)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4)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5)随迁配偶的,须提交结婚证、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随迁子女的,须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第十条 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核查后,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农民工本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公安部门办理户籍关系迁转手续;经原籍公安部门出具《户口准予迁出证明》后,再到户口迁入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一条 用工人数达2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农民工户籍集体户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劳动局)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申请设立农民工户籍集体户头,为农民工入户城镇提供落户便利。
第十二条 在我市务工,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纳入茂名市就业登记且缴纳社会保险的省内市外和外省城镇户籍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符合《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按其规定申请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