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茂府〔2010〕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努力推动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将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铁的标准、铁的面孔、铁的手腕,按照“夯实基础、依法监管、强化整治、落实责任”的工作思路,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各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以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监督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以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下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为重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使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进一步健全,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安全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日常安全管理进一步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及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管部门要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监督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充分发挥注册安全主任管理模式的作用,强化安全管理。要督促企业针对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订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满足企业应急救援需要。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做到有功必奖、有过必惩。
(四)强化企业负责人带班制度。各县(市、区)要督促企业全面建立权责统一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担负起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要建立推行地下矿山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和领导下井带班档案管理制度,带班矿领导要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现场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坚决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带班下井的矿领导在发现或接报重大安全隐患时,要第一时间组织生产矿工撤离矿井。对无矿领导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以及突击提拔矿工以矿领导名义带班下井的,要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从严予以经济处罚;由此引发事故的,要对企业从重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