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扶助残疾人若干办法
(茂府〔2010〕63号 2009年12月30日发布,2010年11月8日修订)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扶残助残的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关爱、帮助残疾人,使残疾人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
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持有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的各类残疾人,按照本办法获得扶助;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按本办法第八、九、十九、二十一、二十三条获得扶助。
第三条 高中教育阶段,在普通学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丧失劳动力的残疾人的子女或夫妻双方均为残疾人的子女,经申请批准,由所就读的学校减免学费、书杂费。
第四条 凡考入全国全日制各类大专院校或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由生源地残联给予一次性补助,其标准为:本科3000元、大专2000元、中等职业学校1000元。补助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开支。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专院校不得拒绝招收达到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残疾学生。
省市下达的智力扶贫指标,劳动保障、扶贫办及教育部门等应优先安排给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学生、丧失劳动力的残疾人子女或夫妻双方均为残疾人的子女。
第六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残联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及各类公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并按政策减免其费用及给予生活补贴。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国家促进就业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七条 残疾人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