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
(茂府办〔2010〕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增强基金保障能力,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验收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54号)和《印发<茂名市企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茂府〔2004〕110号)等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经市政府领导研究,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六统一”要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
按照统一制度、统一费率费基、统一待遇发放、统一使用基金、统一业务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的“六统一”要求完善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全市范围内执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出台的政策符合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
二、养老保险基金核算和使用
(一)基金实行统一管理
从2010年11月1日起,对各县(市、区)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原各县(市、区)2010年10月底前的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经市审计部门确认后仍由各县(市、区)负责解决,原各县(市、区)如有违规挤占挪用的基金,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关于做好纠正回收违纪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粤府〔2001〕17号)和《关于全面清理回收被挤占挪用和其他违规违纪使用的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粤府办〔2010〕29号)的规定做好回收工作。
(二)养老保险费征收和养老保险待遇划拨
从2010年11月开始,各县(市、区)地税部门当月征收的养老保险基金直接全额划入市级财政专户,由茂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审核后由市财政拨到市社保局社保基金支出专户。
各县(市、区)基金收支尚缺口的由市级暂按上月缺口的10%调剂下拨,其余缺口部分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当月补足,确保发放,年终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扩面征缴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后清算。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市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的养老待遇拨给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养老保险支出户,预留相当于全市1个月的养老保险待遇支出额的基金作为备付金,市社保经办机构和市人力资源部门请于每月10日前将当月应拨各县(市、区)的养老保险数额送市财政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